第三十八节 牲畜合伙对缴纳天课的影响

哈奈菲派主张:无论合伙的牲畜或合群放牧的牲畜,缴纳天课时,如果甲的牲畜达到课额,乙的牲畜达不到课额时,那么,甲乙双方单独核算,完纳天课,如果甲乙合伙者的股份独自达到课额,那么,应从合伙的牲畜中缴纳天课。因为天课只论个人拥有的财产。

马立克派主张:同类牲畜的合伙者在缴纳天课方面按一个纳课人对待。但要具备以下两种条件:(一)举意是合伙的前题,每个合伙者,各自拥有的家畜都要达到课额,同时由同一个牧人放牧,同一个种畜配种,圈在同一个棚里。(二)每个人拥有的牲畜都有明确的数目。至于牲畜中所征收的天课要按每个合伙者的股份分担,假若其中一个合伙者有还未合伙的牲畜,那么,他的全部牲畜按合伙而论。

沙菲尔主张:无论合伙者是两人或数人,缴纳天课时,均按一个纳课人对待。因为一旦合伙则会对缴纳天课产生三种影响:(一)对课额有影响。如两人各有二十只羊,按理没有天课,合伙后必须缴纳一只羊。(二)多缴纳天课。如两人各有一百零一只羊,按理每人应缴纳一只羊。经两人合伙,则缴纳三只羊,每人多缴纳半只羊。(三)少缴纳天课。如三个合伙者每人有四十只羊,按理每人应缴纳一只羊,经三人合伙,则缴纳一只羊,即每人缴纳一只羊的三分之一。

同时合伙者还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方可按一位纳课人对待,征收天课:(一)合伙者都是缴纳天课的人。(二)合伙的资产要达到课额。(三)圆满一年。(四)合伙者的圈、牧场、饮水处、牧人、挤奶处都是统一的。(五)如果牲畜是同一种类的,则用同一种畜。艾哈默德的主张与沙菲尔派的主张相似,但艾哈默德附加了一条征收天课时受影响的只是合伙的牲畜,而其它合伙的财产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