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谷物和果实的天课

必须缴纳谷物和果实的天课

真主规定必须缴纳谷物和果实的天课,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古兰经》二∶267)。此节经文中的“分舍”是指缴纳天课。真主又说:(他创造了许多园圃,其中有蔓生的和直立的果木,与果实各别的海枣和百谷,与形同味异的木宰 木敦和石榴。当结果的时候,你们可以采食其果实;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古兰经》六∶141)。伊本·安巴斯说:以上经中的“一部分”是指天课。即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

穆圣时代,应缴天课的农作物

穆圣时代征收天课的农作物是:大麦、小麦、枣、葡萄。艾布穆萨和穆阿兹的传述:穆圣派我俩去也门,给人们传达宗教事务,并让我俩向人们征收四种农作物的天课,即大麦、小麦、枣、葡萄。众学者公决:必须缴纳大麦、小麦、枣、葡萄中的天课。

《伊本·马哲圣训集》中记述:穆圣规定缴纳大麦、小麦、枣、葡萄、玉米中的天课。

不缴纳天课的农作物

不缴纳天课的农作物是蔬菜、水果。

撒依布之子阿塔依的传述:穆尔莱之子阿布顿拉想从妥里海之子穆萨的蔬菜中征收天课,穆萨对他说:你不应从蔬菜中征收天课,因为穆圣说“蔬菜中没有天课”。一说:五种农作物中征收天课,即:大麦、小麦、青稞、枣、葡萄。除此之外的农作物中不征收天课。穆萨说:穆阿兹未曾征收过蔬菜中的天课。艾奈斯说:欧玛的天课征收员写信请示欧玛,葡萄园中有比葡萄收成多若干倍的桃、石榴,是否从中征收天课?欧玛回信说:这是蔷薇科植物,没有天课。铁米济说:大部分学者主张:蔬菜中没有天课。古尔图布说:凡缴纳天课的农作物是作为主食的东西,而非蔬菜、水果。塔伊夫盛产桃、石榴、香橼,而穆圣和任何一位哈里发都未从中征收过天课。

伊本·盖伊目说:穆圣的常道是不征收以下几种事物的天课,即:奴隶、马、骡、驴、蔬菜、瓜类和蔓生植物及不能用器皿估量、不能贮存的水果,但葡萄、枣,无论干、鲜征收天课。众法学家主张:必须缴纳谷物、果实中的天课,但他们对缴纳天课的农作物品种方面有异议,概述如下:

一、哈桑巴士拉、扫勒等学者根据圣训主张:必须缴纳大麦、小麦、玉米、枣、葡萄中的天课,除此而外没有天课。

二、艾布哈尼法主张:凡经过耕作而收获的农作物,须缴纳天课,但柴、芦苇、草等不结果实的草木中没有天课。穆圣说:“凡雨水灌溉的农作物中应缴纳十分之一的天课。”这段圣训包括了所有通过耕作而收获的农作物。

三、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主张:凡不需操劳而易存放一年的农作物,应缴纳十分之一的天课。如谷物、棉花、椰枣等。不易存放一年的农作物,不缴纳天课。如瓜类、蔬菜、水果等。

四、马立克主张:凡能存放、能晒干、能作为种籽、能作为主粮的小麦、大麦或不能作为主粮的红花籽、芝麻等农作物中有应缴纳的天课。蔬菜、无花果、石榴、水果中没有天课。

五、沙菲尔主张:凡能作为主粮、能存放、能作为种籽的农作物中有须缴纳的天课,如小麦、大麦等。脑威氏说:能作为主食、能储藏的枣、葡萄、谷物中有必须缴纳的天课,蔬菜中没有天课。

艾哈默德主张:凡能晒干的、能用器皿估量、能储藏的谷物和果实中有须缴纳的天课。无论能作主粮的谷类或能作调料的香菜、小茴香等或能作为种子的亚麻籽、黄瓜籽、蔬菜籽、红花籽、芝麻籽等,同时能晒干的枣、葡萄、杏子、无花果、巴旦杏、榛子、花生等果实中也有必须缴纳的天课。桃、梨、苹果、鲜杏子、鲜无花果等水果中没有天课,黄瓜、西瓜、茄子、大头菜、胡萝卜等蔬菜中也没有天课。

橄榄的天课

脑威氏、哈桑等学者主张:橄榄中没有天课。艾布哈尼法主张:橄榄中有天课。祖胡勒等学者主张:估计橄榄折合成橄榄油后再缴纳天课。马立克主张:不许估计橄榄的多少,而经过压榨后,橄榄油达到653公斤时,须按十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天课。

众学者对征收天课的农作物品种持不同主张的原因

伊本·路世德说:哈桑巴士拉等学者注重了农作物的实用价值。主张只在以下四种农作物中缴纳天课,即:大麦、小麦、葡萄、椰枣。沙菲尔等学者考虑到农作物能否作为主粮,主张须在能储藏、能作为主粮的农作物中缴纳天课。但柴草、芦苇等野生植物例外。沙菲尔和艾布哈尼法主张分歧的焦点是:沙氏以类比为依据,艾氏以天经、圣训明文的广义为依据。

艾布哈尼法主张的明文根据是:真主说:(他创造了许多园圃,其中有蔓生的和直立的果木,与果实各别的海枣和百谷,与形同味异的木宰 木敦和石榴。当结果的时候,你们可以采食其果实;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欢过分的人)(《古兰经》六:141)。穆圣说:“凡雨水能浇灌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人工灌溉的农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课。”

沙菲尔所持的类比的道理是:缴纳天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穷人的困难,而能解决困难的事物莫过于主粮。所以,除主粮外的农作物中没有天课。

但众学者对主粮的种类方面确实有不同的见解,正如马立克的主张:橄榄中应缴纳天课。沙菲尔主张:橄榄中不缴纳天课。

谷物和果实的课额

大部分学者主张:谷物和果实除去草料和皮壳,净重达到653公斤时,应缴纳天课。带皮壳、草料、毛重达到1306公斤时,应缴纳天课。(一)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不到五个‘沃斯格’(653公斤)的农作物中没有天课。”(二)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不到五个‘沃斯格’(653公斤)的椰枣和谷物中没有天课。”

艾布哈尼法、穆扎黑德主张:农作物无论多少,都必须缴纳天课。即:不论时间也不论课额,因为穆圣说:“凡雨水浇灌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

伊本·盖伊目对此主张作了如下评论:明确的圣训规定农作物净重达到653公斤为课额,应按十分之一缴纳天课。艾布哈尼法和穆扎黑德以下面这段隐微的圣训为依据。穆圣说:“凡雨水浇灌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人力和牲力灌溉的农作物中有二十分一的天课。”他们认为一旦隐微的圣训和明确的圣训有所抵触时,为了慎重起见,应遵循隐微的圣训。所以,他们主张:农作物无论多少,都应缴纳天课。

其实,上述两段圣训彼此并未抵触,为了服从穆圣的教导,我们应对上述两段圣训都要遵从照办。至于穆圣所说的“雨水浇灌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人力和牲畜灌溉的农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课”这段圣训一方面区分了缴纳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天课的农作物;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两种农作物中应缴纳的数量,但并未说明具体的课额。而穆圣所说的“不到五个‘沃斯格’(653公斤)的椰枣和谷物中没有天课”这段圣训则说明了具体的课额。

伊本·固达麦说:穆圣说:“不到五个‘沃斯格’(653公斤)的农作物中没有天课”,这段明确的圣训解释了上述隐微的圣训。例如穆圣所说的“骆驼不到五峰没有天课”,这段圣训解释了“凡放牧的骆驼中有天课”的圣训。又如穆圣所说的“钱币不到两百枚者没有天课”,这段圣训解释了“钱币中有四十分之一天课”的圣训。因为农作物属于应课的财产范畴,所以,要按其它应课的财产一样对待,少于课额的农作物中不缴纳天课。

农作物不论年度,而论收成和课额,只要达到课额,则用其中的一部分来赈济穷人。其它财产则论年度,因为其它财产直到年终方可结算。

农作物的天课跟其它应课财产的天课一样是富人应尽的职责。如果拥有的农作物达不到课额,则不算为富人,不缴纳天课。所以,无论是用器皿估量农作物或用衡器称量的棉花、番红花等农作物,其课额均为653公斤。

艾布优素福说:无法用器皿估量的农作物,其价值达到能用量器量的农作物的课额时,须缴纳天课。如果棉花的价值达到象大麦一样能用量器量的农作物的课额(653公斤)时,须缴纳天课。因为棉花本身无法用斗量,要按其它农作物估价,正如商品需估价,按金、银的课额推算一样。

穆罕默德说:象棉花一样不能用斗量的农作物要按同类作物估计,达到653公斤时,须缴纳天课。对能量的农作物用衡器估计时,须按同类的优等品作估计。

农作物应缴纳天课的数量

农作物应缴纳的数量,因灌溉方式不同而不同,用雨水浇溉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用机械或购买的水灌溉的农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课。

(一)穆阿兹的传述:穆圣说:“用雨水、河水灌溉的农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课,用人力灌溉的农作物中有二十之分一的天课。”

(二)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用雨水、泉水浇灌的田地应缴纳十分之一的天课。用人力灌溉的田地应缴纳二十分之一的天课。”有时用机械、有时靠雨水浇灌的土地,应缴纳四十分之三的天课。

伊本·固达麦说: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如果一块田地,用雨水浇灌的次数和用机械等灌溉的次数不同时,用那一种灌溉的次数多就按那一种缴纳天课。但收割、运输、打碾、脱粒、贮存等费用,不许从天课中支付。

伊本·安巴斯、伊本·欧玛主张:收割谷物、采摘果实所费用的借款应从天课中支付。宰德之子扎比尔的传述:有人请教伊本·安巴斯和伊本·欧玛,我为采摘果实或为家属糊口借钱费用,怎样缴纳天课?伊本·欧玛说:先还债,后缴纳剩余财产中的天课。伊本·安巴斯说:先还清果实中所费用的借款,尔后,缴纳剩余财产中的天课。

阿塔依主张:除费用外,剩余的财产达到课额时,则缴纳天课,否则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