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节 商品的天课

商品天课的论断

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中的有学之士及众法学家主张:必须缴纳商品中的天课。钟杜布之子赛木勒的传述:穆圣曾命令我们缴纳商品中的天课。艾布赞勒的传述:穆圣说:“骆驼、羊、牛中有天课,作为买卖的布匹也有天课。”汉玛斯之子艾布阿穆勒的传述:我卖皮子、剑鞘。汉塔布之子欧玛路过时对我说:你应缴纳财产的天课。我说:穆民的长官啊!我卖的只是皮子啊!他说:你对此估价,然后,缴纳天课。

持《古兰经》、圣训字面意义的学者主张:商品中不纳天课。因为天经、圣训明文只规定了金、银、牲畜、庄稼、果实的天课,而未提到或叙述商品的天课。

伊本·路世德说:上述两派学者主张不同的焦点在于:一派根据两段圣训,认为商品可以同能繁殖的牲畜、金银、田产等量齐观,因此必须缴纳商品中的天课。另一派,也就是字面派,认为上述两段圣训是不正确的。所以,主张商品中不缴纳天课。

《光塔经注》中记述:众学者所持的商品中须缴天课的主张,对此虽然没有天经圣训的断然证据,但有许多可靠的遗训依据。其主张的道理是:(一)畅销的商品等于金银币。不同的只是,由于课额在货币和商品之间交替,无法确定课额。假设商品中不缴纳天课,那么,很多富翁用货币购买商品,并想方设法使货币的课额不满一年,用此手段逃避天课。(二)真主在富翁的财产中规定了天课,用来赈济贫民,搞好社会福利。然而,天课对富翁的作用是清除吝啬之恶性,具备济苦怜贫、急公好义之美德,以便利国利民。天课对穷人的作用是解决贫困之危机,杜绝因通货膨涨,贫富不均等引起的犯罪之歹念。真主说:(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古兰经》五九∶7)。所以,货盈满仓、财富万贯的商人不缴纳天课是不可思议的。

属于商品的东西

伊本·固达麦说:具备两种条件的东西才属于商品:一、通过某一举动所获得的东西才算为商品。如:买卖所获得的利润,结婚所得的聘金,离婚所得的赔偿,受赠的礼物,继承的遗产,参战所得的战利品等通过合法生计所得到的东西。无论直接或间接得到,都须缴纳天课。如果得到的东西是非应课的东西,那么,即使举意用此去做买卖,也不能仅仅凭举意把这种东西算为商品。犹如举意封斋,而实际上白天未封斋者一样。二、获得某种东西后,举意买卖则算为商品,未举意买卖不算为商品。

凡得到的遗产,即使举意买卖,也不算为商品,因为遗产本来就是固定资产,而举意买卖是后来的念头。所以,遗产不能凭举意算为商品。犹如居家者举意外出旅行,但没有动身起程之前,不按旅客对待一样。如果购买了商品,后来举意作为不动产,那么,商品就成了不动产,不缴纳天课。

怎样缴纳资金的天课

凡拥有的商品达到课额,圆满一年后,应在年底估价,按四十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天课。假若拥有了价值达不到课额的商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商品增值或物价上涨达到课额或出售后达到课额或在年终得到了其它商品或货币,达到了课额,那么,由此算起,圆满一年,缴纳天课,这是扫勒、哈奈菲派、沙菲尔等学者的主张。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年中课额减少,年初、年末达到课额,那么,仍以圆满一年计算,缴纳天课。否则随时了解物价增减幅度,计算自己的资金是否达到课额。罕伯里派主张:如果年中课额减少,后来增加,达到课额,那么,由此算起,圆满一年。因为年中的课额减少中断了天课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