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被借的款是否缴纳天课

被借的款的天课分两种情况。

一、借款者承认被借的债务,并能支付,象这种情况,众学者有四种主张:(一)阿里、扫勒、哈奈菲派、罕伯里派主张:债权者何时收回借款,何时缴纳天课,并补缴以往的天课。(二)奥斯曼、伊本·欧玛、扎比尔、沙菲尔主张:债权者即使没有收回借款,也得按时缴纳天课。因为这种借款像寄存物一样,他既然有能力支出,就有能力收回。(三)欧克莱默、阿依舍、伊本·欧玛主张:债权者不缴纳被借款的天课,因为此种借款跟滞货物一样。(四)穆萨之子赛义德、艾布热巴海之子阿塔依主张:如果债权者在本年度内收回借款,那么,须缴纳天课。

二、如果借款者是难能还债者或赖债者或拖延债务者,象这种债务,债权者不缴纳天课,因为他没有受益。这是盖塔德、伊斯哈格、哈奈菲派的主张。扫勒、艾布吾白德主张:债权者何时收回借款,何时缴纳以往的天课,因为他已拥有了被借款的支配权。阿布都阿宰兹之子欧玛、哈桑、马立克主张:如果债权者收到借款,那么,只缴纳一年的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