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课额的法定条件

(一)除饭馆、服装店、住宅、交通工具、行业工具等需用品外,其它的财产要缴纳天课。(二)从拥有课额的那天算起,圆满一年,须缴纳天课。假若没到一年,财产受到损失,后来财产又达到课额。那么,就从达到课额的那天算起,圆满一年缴纳天课。

沙斐尔派、马立克、艾哈默德及众学者主张:必须缴纳天课的资财是金、银、放牧的牲畜。其条件是达到课额,圆满一年。如果一年后财产少于课额,然后,财产又回升到课额,那么就从回升达到课额日算起,圆满一年缴纳天课。艾布哈尼法主张:缴纳天课的条件是:财产在年初、年末达到课额,在这期间无论财产损失与否。例如:一人年初有二百枚银币或有四十只羊,年中破产,只剩下一枚银币或一只羊,年终财产又增长到两百枚银币或四十只羊时,那么,他必须缴纳全年的天课。但庄稼和果实不在此列。庄稼和果实的天课必须在收获之日缴纳。真主说:(……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古兰经》六∶141)。众学者主张:应课的财产分为两种:(一)果类和谷物,按收成缴纳天课。(二)准备做交易的金、银、货物、牧放的牲畜,达到课额,圆满一年,缴纳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