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缺斋而亡故的人

众学者决议:缺礼拜亡故的人,其监护人和其他人不能替亡人补拜,同样,活在时无能封斋者,任何人不能替他封斋。

亡之前能封斋,但因故缺斋而亡故者的问题,众法学家有不同的论断。

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尔主张:监护人不能替亡人封斋,但可以替亡人施舍,每缺一天施散一升食物。

沙菲尔派主张:监护人替亡者封斋为可佳,这样就可以卸掉亡者斋戒的责任,不需要监护人替亡人施散食物,此处的监护人指的是直系或非直系亲属。假若别人通过监护人的许可替亡人补斋那么,补斋有效。如果未经监护人的许可替亡人补斋那么,补斋无效。

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缺斋而亡故者,监护人可以替亡人封斋。”

伊本·安巴斯的传述:一人来请教穆圣:主的使者啊!我母亲缺一月的斋而去世,我可否替她补斋?穆圣说:“假若你母亲欠别人的债,你是否替她还债呢?”他说:是要还。穆圣说:“那么,真主的债更应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