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节 议价转让遗产的论断

只要双方满意,转让遗产为认可。奥夫之子阿布顿拉哈曼临危的病中,休了其妻泰玛杜尔,而后女人守制期间他亡故了,奥斯曼让她和亡者其他三位妻子继承遗产。她们和她协商,把她应得的四分之一中的遗产折价为八万叁仟金币或银币,转让给了她们。

埃及遗产法四十八条规定:议价转让遗产时,几个继承人达成协议,把自己的一份遗产折价彼此转让。若继承人达成协议,把自己的一份遗产折价彼此转让。若继承者之一同另一个继承者达成协议接受他的份额,代替他继承遗产。如果继承者中的某一人与其他几个继承人协商转让产权,则有两种方式:①如果某一继承人所转让的是自己该得的一份遗产,那么,就按其他几个继承人该得的份额分配那份遗产。②如果他给其他几个继承人所付的是遗产转让金,那么,几个继承人平均分配转让金。

埃及遗产法第四条规定: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时,上述三种继承人按以下顺序继承:

首先由认亲继承人继承,其次受全部财产遗赠的继承人继承。若没有这两种继承人时,把遗产或遗产余额上缴国库。此含义是亡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以下三种人可以继承:

① 认亲继承人; ② 受全部财产遗赠超过三分之一的继承人; ③ 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