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节 胎儿继承的形式

胎儿继承遗产的律例:

胎儿无论生下来的或未生下来的,都有继承遗产的特定的律例,我们将详述如下:

生下来的胎儿,包括活着生下来的,死着生下来的。

死着生下来的,分为两种:1、自然流产的。2、人为流产的。

活着生下来的胎儿,可以继承,也可以被继承。

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被生的胎儿一出声音便有继承权。”

胎儿活着的特征是出声音、呼吸和打喷嚏等。这是沙菲尔、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等学者的主张。

如果胎儿是自然流产的,众学者公决:胎儿不能继承,也不被继承。

如果人为流产的,胎儿死着生下来时,哈奈菲派主张:他可以继承,也可以被继承。

沙菲尔派、马立克、罕伯里派主张:他不能继承任何遗产,但必要时他只能拥有一个奴婢。任何人不能继承他,所以,凡是能继承胎儿遗产的人均可继承此奴婢。

赛尔德之子莱斯、阿布顿拉哈曼之子热比尔主张:人为的流产,胎儿生下来死的时,他不继承,也不被继承。胎儿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个奴婢,因为他人伤害了她的胎儿。若只伤害了孕妇,而未伤害胎儿,那么,只给胎儿的母亲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