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节 旁系血亲继承的形式——亲属
旁系血亲是亡者的亲属,他们既不是法定份额继承者,也不是父系直系血亲继承人。众法学家对他们继承遗产的问题,有不同的主张;马立克、沙菲尔主张:他们不能继承遗产。遗产上缴国库。这是根据艾布伯克尔、欧玛等圣门弟子的主张。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主张:他们能继承遗产。这是根据阿里、伊本·安巴斯等圣门弟子的主张。是针对没有法定份额继承人和父系直系男性继承者的情况而言。穆散耶布之子赛义德的主张:舅舅可以同亡者的女儿继承遗产。
埃及继承法采纳了这一主张。继承法31条—38条中详述如下:
三十一条:若亡人没有任何父系直系男性继承人和父系法定份额继承人时,把遗产或余额分给亡人的旁系亲属。
旁系血亲分为四类,他们是有层次的,要按次序继承遗产。
第一类:女儿的儿女,往下依此类推。儿孙女的子女,往下依此类推。
第二类:外祖父、曾外祖父、外祖母、曾外祖母。
第三类:同母异父的弟兄的儿子及其子孙。胞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姐妹的儿女。胞弟兄的女儿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兄的女儿及其子孙,胞弟兄儿子的女儿或同父异母的弟兄的儿子的女孩及其子孙。
第四类:分以下六种人,按次序继承:
1、与亡人同母异父的叔伯,同亡人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姑妈、舅父、姨妈。
2、与亡人同母异父的伯叔,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姑妈、舅父、姨妈的子女及其子孙。和亡人的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伯叔的女儿及其儿孙女及其子子孙孙。
3、亡人的同母异父的父亲的伯叔,和亡人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父亲的姑妈、舅父、姨妈。亡人的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母亲的伯叔、姑妈、舅父和姨妈。
4、亡人的同母异父的父亲的伯叔,和亡人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父亲的姑妈、舅父、姨妈的子女及其子孙。亡人的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的父亲的伯叔的女儿及其儿孙女,与亡人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母亲的伯叔、姑妈、舅父的儿女及其子孙。
5、亡人的同母异父的父亲的伯叔,或亡人的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父亲的外祖父的伯叔、姑妈、舅父、姨妈和亡人的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外祖母的和祖母的伯叔、姑妈、舅父、姨妈。
6、亡人的同母异父的父亲的父亲的伯叔或同父同母的,或同父异母的或同母异父的外祖父或外祖母的伯叔、姑妈、舅父、姨妈的子女及其子孙。
第三十二条:旁系血亲中的第一类人,比第二类人优先继承遗产,他们也和亡者关系最近。如果继承人们都是同辈人,那么,法定继承者子女比旁系血亲者的子女更优先继承遗产。如果继承人都是同辈的,而他们当中没有法定继承者的子女,或他们与法定继承者有着直接的关系时,他们均分遗产。
第三十三条:旁系血亲中的第二类人,比第三类人优先得到遗产,因为他们跟亡人比第三类人关系更接近。如果继承人都是同辈人,那么,与法定继承人有直接关系的人优先得到遗产。如果继承人都是同辈人,而他们中没有与法定继承人有直接关系的人,或他们全部与法定继承人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他们与亡者的亲疏关系一样时,他们均分遗产。如果他们与亡者的亲疏关系不一样时,那么,父系亲戚应得三分之二的遗产,母系亲戚应得三分之一的遗产。
第三十四条:旁系血亲中的第三类人比第四类人更优先得到遗产,他们比第四类人跟亡人关系更亲近。如果继承人是同辈人,他们中有父系直系血亲的子女时,那么,他们比旁系血亲的子女优先得到遗产。否则,那个跟亡人血亲关系亲近,那个优先分得遗产,同父同母的继承人优先于同父异母的继承人,同父异母的优先于同母异父的继承者。如果他们是同辈人,又是亲疏关系一样,那么,他们均分遗产。
第三十五条:亡者父系方面的亲戚是同母异父的伯叔、姑妈、亡者母亲方面的亲戚是舅父、姨妈。那么,父系亲戚优先于母系亲戚。如同父同母的继承人优先于同父异母的继承人,同父异母的优先于同母异父的继承人。如果与亡者亲疏关系一样,那么,他们均分遗产。如果父系和母系都有,父系亲戚应得三分之二的遗产,母系亲属应得三分之一的遗产。每一系人的份额按第三种人和第五种人一样得到遗产。
第三十六条:第二种人的近亲优先于远亲,即使不是同一直系的人。如果继承者是一个父系的子女或旁系血亲的子女,只要他们是同辈的,同一直系的亲戚,跟亡者关系最近的人优先于远的人继承遗产,如果他们的亲疏关系是不同的,那么,父系血亲亲戚的孩子优先于旁系血亲亲戚的孩子。若他们直系不同,那么,父系亲戚应得三分之二的遗产,母系亲戚应得三分之一的遗产。
第三十七条:旁系血亲的继承人中不论亲戚多少共得遗产,唯有直系不同时,则得到的份额不同。
第三十八条:旁系血亲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一个男子可获得两个女子的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