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同胞姐妹的继承形式

真主说:(他们请求你解释律例。你说:“真主为你们解释关于孤独人的律例。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女,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那么,她得他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没有儿女,那他就继承她。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两个姐姐或妹妹,那么,她们俩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继承人是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子。真主为你们阐明律例,以免你们迷误。真主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四:176)。

穆圣说:“亡者有女儿的同时,你们让亡者的亲姐妹继承剩余的遗产。”

同胞姐妹有五种继承法:

1、如果亡人只有一个姐妹,没有孩子 ,也无儿孙,也没有父亲、祖父和胞兄弟时,亡者的姐妹可得二分之一的遗产。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没有儿孙、父辈、同胞弟兄,只遗有一个姐妹。这种情况下,姐妹应得亡者遗产中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

2、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姐妹,而没有弟兄。她俩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他只遗有两个姐妹或两个以上的姐妹。这种情况下,两个姐妹或两个以上 的姐妹共得亡者遗产的三分之二(即6666.6元)。

3、如果亡人有几个胞姐妹和一个胞兄弟时,他和她们按直系血亲的身份继承遗产。一男可得两个女子的份子。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他只遗有一个胞兄弟,和三个胞姐妹。这种情况下,他们按男一股,女半股的方法继承亡者的遗产,即胞兄弟可得亡者遗产(4000元),胞姐妹各得亡者遗产(2000元)。

4、亡者的胞姐妹们按亡者的直系血统 的女儿或儿孙女对待。亡者的女儿或儿孙女得到法定的数额后,胞姐妹们均分剩余的遗产。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一个女儿和几个胞姐妹。这种情况下,女儿应得亡者遗产中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剩余遗产(5000元)胞姐妹们均分。

5、如果亡者有男性卑亲属儿子和孙子或男性尊亲属——父亲时,亡者的胞姐妹再不能继承亡者的遗产。但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亡者有尊亲属——祖父时,她们也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