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亲生女儿继承的形式

真主说:(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古兰经》四:11)。

此段经文规定亲生女儿有三种继承法:

1、若亡人只有一个女儿时,她应得遗产的二分之一。

例1:一人亡故,留下壹万元钱,遗有女儿一人。这种情况下,女儿应得亡者遗产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

2、如果亡者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时,她们共得三分之二的遗产。伊本·固达麦说:众学者公决:只有两个女儿时,她们的法定份额是三分之二。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儿。这种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儿共得亡者遗产的三分之二(即6666.6元)。

3、如果亡者有一女儿,又有一个或几个儿子时,女儿按直系血亲的身份继承亡者的遗产。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子。同样,亡人有几个女孩或几个男孩时,也照此分配法。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儿。这种情况下,按男一股,女半股的分配方法继承亡者的遗产,男孩得亡者(6666.6)元,女儿得(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