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祖父继承的形式

祖父包括祖父和外祖父。所谓祖父就是与亡者有血缘关系的父亲的父亲。中间无母系相隔。

所谓外祖父就是与亡者没有血缘关系的母亲的父亲。众学者公决:祖父须得继承遗产。

胡赛尼之子仪姆兰的传述:一人来见穆圣说:”我儿孙亡了,我应继承多少遗产,穆圣说:“你应得六分之一,”他走了,穆圣把他叫回来说:“你还有六分之一。”他走了,穆圣又把他叫回来说:“后六分之一作生活费。”

如果亡者的父亲存在时,亡者的祖父不能继承亡者的遗产。若亡者的父亲失踪杳无音信时,亡者的祖父可以继承亡者的遗产。唯有在四种情况下例外。

1、如果亡者的父亲存在时,亡者的祖母不得继承亡者的遗产,如果亡者的父亲不存在,而亡者的祖父存在时,亡者的祖母可以继承亡者的遗产。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而只遗有祖父和祖母两人。这种情况下,祖母应得亡者遗产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祖父应得剩余的全部遗产。

2、如果亡人留下双亲或一个妻子 时,妻子得到法定份额后,剩余的遗产中,亡者母亲可得三分之一。如果亡者没有父亲 ,而有祖父时亡者母亲可得整个遗产的三分这一。这就是欧玛著名的裁决 。

但伊本·安巴斯的主张与此不同,他主张:无论何种情况亡者母亲应得整个遗产的三分之一。真主说:(……亡者母亲得三分之一……)(《古兰经》四:11)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妻子和双亲。这种情况下,妻子应得亡者遗产的四分之一(即2500元),母亲应得亡者遗产的三分之一(即2500元),父亲应得亡者剩余遗产(即5000元)。

例2: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母亲和祖父。这种情况下,母亲应得亡者遗产的三分之一(即3333元),剩余的遗产全部归祖父所有。

3、如果亡者有父亲,同时有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弟兄、姐妹时,他们都不能继承亡者的任何遗产,如果亡者只有祖父而没有父亲时,这些人可以继承亡者的遗产。这是沙菲尔、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马立克的主张。

例1: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父亲,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这种情况下,父亲应得亡者的全部遗产。而胞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都不能继承亡者的任何遗产。

例2:一人亡故,留下财产壹万元,遗有祖父、胞兄弟、胞姐妹。这种情况下,祖父应得亡者遗产的六分之一(即1666.6元),剩余的(8333.3元)遗产,按男一股,女半股的比率分给胞兄弟、胞姐妹。

艾布哈尼法主张:这些人由于祖父存在不能继承亡者的遗产,就象亡者父亲存在时,这些人不能继承一样。因祖父与父亲之间没有什么区别。

埃及遗产法采纳了沙菲尔等学者的主张,第22条明文如下:关于祖父和亡者的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一起继承遗产的问题。祖父有两种继承法:

第一、如果这些人都是男性或有男性和女性或有女性和女性继承人的后代时,祖父可得亡者的一个弟兄的份额。

第二、如果同祖父还有不能象男性直系继承人一样继承的姐妹或有女性继承人的后代时,直系的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后,祖父可得剩余的遗产。根据分配遗产或继承遗产时,按直系关系论次序的原则,要么祖父没有继承权。要么他得到遗产的很少部分——即得遗产的六分之一。不 能象亡者的胞兄弟、胞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一样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