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有四种。这些权利并不是一样的,而是彼此维系的,一个比一个重要。要按次序进行分配:

1、首先从遗产中支付亡者的尸衣和埋葬费。

2、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 。但伊本·哈兹姆、沙菲尔主张:应先偿还所欠的真主的天课,罚金的债务,其次再还人的债务。

哈奈菲派主张:立遗嘱者一旦亡故,就免去了真主的债务,所以继承者不必偿还真主的债务。唯有继承者们自愿行善还债,或亡人立遗嘱偿还时,则不然。如果亡人遗嘱偿还真主的债务时, 这种债就象对外人的遗嘱一样,继承人或受嘱人支付亡人的埋葬费,还清人们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三分之一中支付。这是针对亡人有继承者而言,若亡人没有继承人,应从整个遗产中支付。

罕伯里派主张:真主的债务和人的债务应平等看待,应先还人的债,再还其它的债。

3、还清亡人所欠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遗产的三分之一中实施遗赠。

4、把剩 余的遗产分给继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