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遗 产

所谓遗产就是亡人所留下的财物。伊本·哈兹姆阐述说:真主规定,人死后所留下的非钱财的财产须得继承,只有权利不得继承,但附属财产的或关系钱财范畴的权利例外,不动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及专门用来建筑、耕种的土地中的保留权。

马立克派、沙菲尔派、罕伯里派主张:遗产包括亡人留下的所有财产和权利,无论这种权利是财产的或非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