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继承学的教律依据

伊斯兰来临前,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只让男人继承,不让女人继承,让大人继承,不让小孩继承,让盟友之间相互继承。伊斯兰来临后,真主废弃了这一切,下降了以下的经文:真主说:(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古兰经》四:11)。

此段经文下降的历史背景:扎比尔的传述:热比阿之子赛尔德的妻子带着两个女儿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这两个孩子是赛尔德的女儿,他俩的父亲赛尔德随你出征,在吴候得之役殉难,他俩的叔叔独霸他的产业,女孩家没财产,将来如何婚嫁,穆圣说:“听听真主的裁决!”随后就降了这段子女继承法的经文,穆圣把女儿的叔叔叫来说:“你应该分给侄女每人三分之一,给她俩的母亲八分之一,余者归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