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节 可否毁誓前后交纳罚金

众法学家公决:罚金是只因毁誓所规定的,有关毁誓前提前交纳罚金的问题众法学家有异议;

众法学家主张:毁誓的罚金可以在毁誓前提前交纳或毁誓后交纳。穆圣说:“盟誓者盟誓不做某件事,而后看到一件比它更好的事时,应做它,而交纳破坏誓言的罚金。”此段圣训说明可以提前交毁誓的罚金。

如果提前交纳毁誓的罚金时,他等于毁了誓而没犯罪,因为提前交纳毁誓的罚金会使发誓的对象合法化。

《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穆圣说:“发誓者发誓不做某件事,尔后看到一件比它更好的事时,应做它,交纳破坏誓言的罚金。”此段圣训为依据的学者主张,提前毁誓者已犯了罪,或许他有能力交纳罚金前去世,这也是穆圣教导人们提前交纳毁誓罚金的道理。

艾布哈尼法主张:毁誓的罚金只能在毁誓后交纳,因为这样才能落实毁誓后,交纳罚金的律例。穆圣说:“让他毁誓,交纳罚金,做更有意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