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给穷人穿衣服

能称做为衣服的,都可以做毁誓的罚金,最起码的程度是一般穷人所穿的,因为经文并未用中等或家下所穿的衣服来限制,或一件长衫和一条裤子或一件斗逢或大衣和一件披风。所以,帽子或缠巾或鞋或手帕都不能替代衣服。

哈桑、伊本·西林主张:必须交纳的是两件衣服。

穆赛义布之子赛尔德主张:缠巾须得能缠头、斗逢须得能披。

阿塔依、塔吾斯等学者主张:给穷人穿一件宽大的布能做罚金,象斗逢和大衣。

伊本·安巴斯主张:给每一个穷人穿一件斗逢或披风。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给每个穷人无论男女穿给能做礼拜的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