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给穷人吃饭

教律明文没有说明食品的数量和种类,这一切须得按习惯来制定,食品按一般家庭而吃的来衡量,并不是按节日或喜庆之日改善生活的最高层次,也不是按食用的最低水平来衡量。

假若一人的家庭经常食用肉、蔬菜、面包时,不能用低于此水平的食物,交纳罚金款待穷人,只能用类似的或更好的食物来款待穷人,因为类似中包括一般中等的。高级的中有中等和额外的。这根据应人,应地而宜。

马立克主张:在麦地那一个“蒙得”的食品能够用一餐。但其他地区的生活不同于麦地那人的生活,我认为应按麦地那人生活的中等水平交纳罚金。真主说:(……破坏誓言的罚金,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古兰经》五:89)。

众法学家主张:把一餐的食品款待给十个贫穷的穆斯林为条件。但艾布哈尼法主张:可以给予被护民的穷人。如果款待了一个贫民十日的口粮,便能代替十个贫民。但其他法学家主张:给一个贫民款待十天,只能算为款待了一个贫民。

款待贫民的这一项是针对有能力者相对而言。所谓有能力者是拥有他和家属生活费额外的钱财者。

部分学者主张:有能力者就是拥有五十枚银币者。

奈哈尔主张:是拥有二十枚银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