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重复发誓

艾布哈尼法、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发誓者对某一件事或几件事重复发誓后,毁誓时,毁了多少次誓,须交纳多少次的罚金。

罕白里派主张:发誓后,交纳罚金前无论发多少次誓,而发誓的缘由是一个时,须交纳一次罚金,因为所有毁誓的罚金是同一类的。如果发誓的缘由不同,如将妻比母,并以真主发誓者,毁誓时,分别交纳两次罚金,彼此不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