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发誓根据习惯的立意

发誓按人们的习惯而定,并非按词语和教律述语而定。如一人发誓不吃肉,而吃了鱼时,他未破坏誓言,尽管真主把鱼叫为肉食品。除非发誓者立意鱼为肉食品或按人们的习惯,鱼论为肉类时,则不然。

一人针对一物发誓,而他谋图其它东西时,只论他的立意,不论他的言词。但他人逼他针对某物发誓时,只论强迫者的立意,不论发誓者的立意。否则,诉讼中发誓没有意义。

脑威氏说:任何情况下,发誓只凭发誓者的立意,但对他的诉讼中法官或代理人要求他发誓时,誓言可凭法官或其代理人的立意而定,在这里暗示发誓无效,但其它方面暗示有效,尽管为犯罪暗示属非法,暗示不会破坏誓言。

誓言的成坏只论发誓者的立意,唯有他人逼他发誓时例外。

汉祖莱棋之子苏外得的传述:我们出来想去见穆圣。胡吉勒之子娃依莱同我们一起随行,途中碰见他的仇人要捉捕他,他说:他不是娃依来。对方要大家盟誓,大家怕受连累而拒绝,我发誓说:他是我的弟兄,对方走了。我来见穆圣,说明了经过,穆圣说:“你说的是实话,穆斯林是穆斯林的弟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