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节 作遗嘱时可否超过三分之一

如果立遗嘱者有继承人,不许用超过三分之一财产作遗嘱。一旦这样做了,其遗嘱不得实施,唯有取得继承人的同意。实施这样的遗嘱须有两个条件:

1、用超过三分之一的财产做遗嘱是立嘱者死后的事情,他死前,继承人无权同意或不同意。如果立嘱者活着,继承人同意立嘱者的遗嘱,尔后继承人反悔同意遗嘱的承诺时,其反悔无效。如果立遗嘱者死后,继承人同意立遗嘱者的遗嘱,遗嘱须得执行。

祖胡勒、热必尔主张:继承者绝对无权取消遗嘱。

2、同意这种遗嘱的继承人,须是有主事能力的,不是因愚蠢、糊涂而行为受限止的。如果立嘱者没有继承人时,同样遗嘱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这是众学者的主张。

哈奈菲派、艾哈默德、阿里等主张:立遗嘱者没有继承人时,遗嘱可以超过三分之一,因为他没有留下可害怕贫穷的继承者,又因为经文中的遗嘱是广义的。

圣训对立嘱者限制只遗嘱三分之一是他有继承人而言,没有继承者的立嘱者应按经文的广义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