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遗嘱的要素

立嘱者声明遗嘱,所谓声明就是,凡是从立嘱者口中说出的能证明他死后,无有补偿的把他的财产遗赠给别人的语言,如说我死后,把我的某财产赠给某人。同样,如果立嘱者无能说话时,也可用文字或指示表达遗嘱。

如果遗嘱未指定被赠的对象,如给予清真寺或避难所,学校或医院。象这样的遗嘱不需要受嘱者的接受。而仅仅以遗嘱者的声明就行了,因为这种情况下遗嘱的财产成为施舍。

如果遗嘱是针对被指定的一人,这种遗嘱,立嘱者死后,需要受嘱者接受。如果受嘱者无能理财,可由其监护人接受。一旦接受了遗嘱,遗嘱就有效。立嘱者死后,受嘱者退回遗物时,遗嘱就无效。遗物归立遗嘱者的继承人所有。

遗嘱是一种立遗嘱者随时可以变更的契约,或可以反悔遗嘱,或改变遗嘱的对象。反悔遗嘱时须声明说,我己反悔遗嘱,也可用行为表达反悔遗嘱,如出售被遗嘱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