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当然的遗嘱

一人负有教律的义务,唯恐未作遗嘱而失职时,遗嘱为当然。如存有寄托物,或负有真主和人的债务。如负有天课,未交纳,或应该朝觐而未朝觐,或他跟前存放着信托物,须得取出,或负有账债,无人知晓,或未请人见证而存有寄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