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遗嘱的论断

从遗嘱要求实施或要求放弃的角度来说,众学者对遗嘱的论断有以下几种主张:

第一:祖胡勒、艾布米吉来兹主张:凡是有财产者,无论多少遗嘱为当然。这也是伊本·哈兹姆、伊本·欧玛、祖白尔等学者的主张。真主说:(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古兰经》二:180)。

第二:麦斯录格、格塔德、祖胡勒等学者主张:给双亲和不能继承遗产的近亲遗嘱为当然。

第三:四位教长主张:凡有财产者作遗嘱不为主命,专为双亲和不能继承遗产的近亲做遗嘱也不是主命。而遗嘱的论断应酌情而定,它分为当然的,可佳的,非法的,可憎的和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