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遗嘱的教律依据

遗嘱是通过天经、圣训、公决被制定的。真主说:(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古兰经》二:180)。又说:(……〔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古兰经》四:11)。又说:(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古兰经》五:106)。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凡拥有可遗嘱财物的穆斯林应尽早遗嘱,不可推托两日以上。”伊氏说:我自听了穆圣的此话后,未超过一日就立即写了遗嘱。本段圣训的涵义穆斯林是应该小心谨慎,早写遗嘱,以免猝死。

沙菲尔说:穆斯林中有财产的人,应该小心谨慎,早写遗嘱,因他不知道何时死亡,而不能实现他想做的事情。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一男信士,或一个女信士,顺主干功六十年,临死时,遗嘱不公,致坠火狱。”然后,艾氏诵读了这段经文,真主说:(……〔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容的)(《古兰经》四:12)。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谁写了遗嘱而亡故,谁要么死在主道和圣道,要么坚持敬畏,殉难而亡,或其罪恶被饶恕而亡故。”众学者公决:遗嘱是教法所公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