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遗 嘱

教律之义是:立遗嘱者把自己的财产或债务或使用权立遗嘱说明。他死后由被遗嘱者拥有所遗嘱的财物。

部分学者对此的定义是:按照捐施的方式,把财产转交给他人,让他在他死后拥有。由此,我们能了解赠送和遗嘱的区别,赠送的财产立即能得到。遗嘱的财产立嘱者死后方能得到。所以,从另一方面讲赠品只能是实物,而遗嘱的财物可以是实物,债务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