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监护人给受托的小孩提供生活费

真主说:(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古兰经》四:5)。

古尔图布说:受托的监护人,按孤儿的经济能力和实际状况对孤儿提供生活费,若孤儿年幼,且有巨额财产时,给他找一个乳母和几位保育员,加大生活费。若孤儿已长大,酌情给他提供舒适得体的衣着,可口的食品和服务员。若孤儿的情况一般时,受托人按孤儿情况酌情提供。若孤儿情况再差一些时,按其状况,给他提供一般的食品和服装。若孤儿赤贫没有财物时,法官有责任从国库给他提供生活费。若法官未提供时,穆斯林大众中和孤儿最亲近的人,由近到远负责给他提供生活费。最亲近的人是他的母亲,应该哺乳他,抚育他,不许向孩子和其他人索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