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监护人可以食用孤儿的财产

真主说:(……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古兰经》四:6)。此段经文说明富裕的监护人无权使用孤儿的财产,他所监护的报酬由真主回赐,如果法官规定他可以食用时,食用为合法。如果监护人是贫穷的,则有权合理的从孤儿财产中提取相应的报酬。阿依舍说:这段经文是针对孤儿的监护人下降的。如果监护人是穷人,那么,他也可以合理的从中食用。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一人来见穆圣说:我是一个赤贫者,我受托监护孤儿,能否食用他的财产?穆圣说:“你可以食用孤儿的财产,但不得浪费挥霍,据为已有。”此段圣训中禁止的含义是,监护人不得拿取比自己应得的工资更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