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法官给债务者留下能维持生活的财物

为了还债权者的债,法官出售破产者的财产时,必须给负债者留下能栖身的房屋,不许出售房屋,给他留下雇用使仆的钱。若破产者是商人,应给他留下经商的资本。如果破产者是手艺人,应给他留下职业工具。必须 给他和其家属留下基本的衣、食费用。

绍卡尼说:允许债权人拿走破产者的一切东西,唯有他所住的房屋,遮盖羞体的衣服及御寒的东西,及他和其家属维持生命的东西。绍氏在解释此主张中叙述了穆阿兹的圣训,他说:圣训中没有提述那些债权人拿走了穆阿兹所穿的衣服或把他从家中赶出,而是他们给他和其家属留下了维持生活的东西。因此,我们只能持此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