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债权者在破产者那里找到自己的财物怎么办

若债权者在破产者那里找到自己的财物,它应以下几种方式收回。

1、债权者在破产者那里找到自己的原财物时,他比其他债权人更应有资格收回。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谁在破产者那里找到自己的原财物,那么,他比别人更有资格拿回。”

2、债权者的原财物有所增或减时,原财主不应拿走,而是和其他债权者共分。

3、债权者出售破产者的财物,并收回了部分现金时,他和其他债权人共分。原财主无权单独索回已售的货物。这是众学者的主张。沙菲尔主张:谁出售谁有资格收回。

4、若赊欠者亡故,而债权者未收到现金。后来债权者在赊欠者那里发现自己的财物时,他有权收回。这是根据前述的圣训。又因为死亡与破产没什么区别。这是沙菲尔的主张。

艾布胡勒说:我一定按穆圣的裁决对你们裁决 ,无论负债者破产或亡故,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原物存在时,有资格收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