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制止破产者支配或出售自己的财物

破产者有财产而不能还债时,法官应该制止他擅自支配财产,这是针对债权人和部分债权人要求还债,以他们受害的情况而宜。如果破产者拒绝出售自己的财产还债时,法官有权替他出售他的财产,这种出售有效。

马立克之子克尔布的传述:颉白里之子穆阿兹是位慷慨好舍的青年,他为自己未留下任何东西,他经常借债,至直资不抵债,于是他来到穆圣跟前,央请他向其债权人求情,(结果,他们拒绝免债,)假若他们有让免债务的可能,会因穆圣的说情,让掉穆阿兹的债务。最后,穆圣出售了穆阿兹的财产还清了他们的债务,致使穆阿兹身无分文。

绍卡尼说:根据此段圣训中穆圣禁止负重债的穆阿兹支配自己的财产的实例,限制所有负债者支配自己的财产。法官可以出售债务者的财产还债,无论其财产能否抵债。

一旦负债者受限止于支配财产时,他再无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这正是限止破产者支配自己财产的含义。这也是马立克、沙菲尔的主张。

把出售的钱按比例分给在场的到期要债的债权人,而不包括在场不要债的债权人或不在场的没有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在场或不在场的债期未到的,无论要债与否的债权人。这也是艾哈默德和沙菲尔的主张。

马立克主张:若债务是延期的,冻结破产者的财产,到期偿还债务 。

至于亡故的破产者,须替他还清凡是在场的,不在场的,讨债的或不讨债的债权人的债务。无论债务是定期或延期偿还的。还债时,应先还真主之债,如所欠的天课和罚金。而后还人的债。穆圣说:“真主的债务更应偿还”。

艾布哈尼法主张:不许冻结负债者的财产,也不许强制他出售其财产还债,而是法官监禁他,迫使他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