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近亲的生活费由谁负担

富有的近亲担负困难近亲的生活费的问题,众法学家众说纷纭;有的学者主张:不必负担,但为了行善,接续近亲起见,可以负担。

绍卡尼说:近亲没有责任负担近亲的生活费,但为了接续骨肉,可以负担。此含义引申自接续近亲的广义的圣训,而非经文明条,其实担负困难近亲的生活费比接续他们更应该。真主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 。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真主将给宽裕)(《古兰经》六五:7)。又说:(……礼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古兰经》二:236)。

沙菲尔派主张:富有的近亲必须担负困难近亲的生活费,无论穆斯林与否。父亲、爷爷,往上依此类推。儿子、孙子,往下依此类推,除此之外的不必负担。

马立克派主张:一人只担负父母亲、子女的生活费,不必要担负爷爷、孙辈及其他近亲的生活费。有信仰与否不妨碍担负生活费。

罕伯里派主张:相互能继承遗产的富有的近亲,应担负困难近亲的生活费,这种生活费跟继承遗产的律例一样。因为利益和义务是相等的。

一人要担负双亲、爷爷的生活费,往上依此类推也要负担,儿子和孙子的生活费,往下依此类推。不必担负没有互相继承权的亲属的生活费,也不必要担负父系尊亲属的生活费,如果亲戚不是尊亲属和卑亲属时,他们彼此不负担互相的生活费,因为他们的近亲关系遥远,对此没有古兰、圣训的证据。

伊本·哈兹姆主张:强迫有能力的人向困难的双亲提供生活费,爷爷。往上以此类推,儿子、女儿、外孙和儿孙提供生活费,往下以此类推。对弟兄、姐妹、妻子提供生活费,对上述这些人一律公平对待。不能对他们薄此厚彼。如果给这些人提供吃,穿,而顾不上至亲时,强迫他去向至亲和有继承关系的继承人提供生活费。如果他们是按我们所述的没有钱财,也没有职业,他们的生活费由有能力的近亲负担。他们是伯叔、姑妈,往上以此类推。舅舅、姨妈,往上以此类推 ,侄子往下以此类推。但这些人中有能力生活,谋生,能从事苦力的人,不必要再给他们提供生活费。唯有双亲、祖父、祖母和妻子例外,因为他有责任保护 他们不要去从事低贱劳苦的工作。同样他有能力的情况下,有责任为他们购买他们需要的房屋,家什和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