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收取赠品

有的学者主张:赠品通过赠送归受赠者所有,收到与否根本不是条件。它象买卖一样,一旦送出,则有效,收取实物不是条件。这也是艾哈默德、马立克等学者的主张。据此,交付赠品或未收到赠品前,赠送者或受赠者亡故,赠送仍然有效。因赠品仅仅通过赠送己成为受赠者的财产。

艾布哈尼法、沙菲尔等学者主张:收取赠品是馈赠的有效条件。若受赠者不收取赠品时,赠者未必非送不可。如果交付赠品前受赠者或赠者亡故时,赠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