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赠品有效的条件

1、赠品是实有的物品。

2、赠品是有价值的财产。

3、赠品是赠送者拥有的东西,是可以转手交换的拥有权,所以,赠送河中的水,海中的鱼,空中的鸟,清真寺,礼拜堂无效。

4、赠品不与赠者的主权发生任何关系,如赠地上的庄稼、树木、建筑物,而不赠地皮。应该分开交给受赠者,致使受赠者完全得到拥有权。

5、赠品不是公有的财产,是个人的,因为个人的财产象抵押品一样,可以收取。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赠品是不是个人的,不是赠送的条件。并主张:未分配的公有财产可以作为赠品。

马立克派主张:可以赠送不能出售的东西。如赠捡到的,他人己丢失的驼,未成熟的农产品和被抢劫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