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可否把公益产业留给富人享用

捐赠公益产业是近主的一种功修。如果捐赠者提出捐赠的公益产业,不是近主的功修,而只供富人享用。对此问题众学者有异议;有的学者主张:这种形式的捐赠为认可,不算为犯罪。有的学者主张:这种形式的捐赠为非法,这是一种荒谬的条件,因为捐赠者把自己的财产用到了对他的现世,宗教无益的事业中。

伊本·泰米叶侧重这种主张说:这正是真主所禁止的浪费和挥霍,因为真主不喜欢把财产在富人之间周转。真主说:(……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古兰经》五九:7)。所以,谁提出把自己的公益产业或被遗嘱物做为富人间周转的东西,谁己违背了天经,谁提出了违背天经的条件,其条件是荒谬的,即使提出了一百个条件。穆圣说:“真主的经典最正确,真主的条件最可信。”

同样,捐赠公益产业者或遗嘱者提出了教律既不定当然,又不定可佳的条件,那么,这些条件是无效的,违背天经的,因为一人对一人附加不为当然,又不为可佳的条件,那么,这种条件是一种愚行和无益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