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用武器狩猎的条件

1、武器要射穿猎物的身体。

哈特姆之子阿金依的传述:我问:主的使者啊!我们是狩猎为生的。我们是否食用猎物?穆圣说:“凡是你们所宰的,对你们是合法的,你们诵真主之名而射穿的猎物可食之。”绍卡尼说:此段圣训说明了,打猎必须要打穿猎物,即使用重钝器打穿致死,所以,用火药和子弹的猎枪而射中的猎物食为合法,因为子弹能彻底打穿猎物超过一般猎具。它应按猎具对待,只要打猎时,诵了真主之名,所捕的猎物,食为合法。

禁止食用枪打中的,未宰的,这论为捶死的,正如圣训中所述的那种枪所打的猎物,食为非法,因为其枪弹是用泥作的,晒干后,以此打猎。使用这种枪弹的枪不能按使用火药,子弹的枪对待。所以,伊斯兰教禁止食用用这种枪所狩的猎物。

禁止食用以石头和类似石块的东西所打的猎物。穆圣阐明此道理说:“用石块不能打猎物,也不能消灭敌人。但它能打掉牙齿,打瞎眼睛。”

禁止食用像棍一样的钝器等打死的猎物。但未打死活着被宰的可以食。阿金依的传述:我问:主的使者啊!用木标枪打中的猎物可否食之?穆圣说:“木标枪刺穿的可以吃,木标枪打死的不可吃。”

2、狩猎者打猎时要诵主之名。众法学家公决:念“奉真主之名”是教律规定的。其依据是上述艾布苏尔莱布等其他人所传的圣训。但他们对其论断有异议;艾布扫勒等学者主张:狩猎时念“奉主之名”是可食的条件。若故意或疏忽而未诵真主之名时,食其为非法。艾布哈尼法主张:念奉主之名是在记忆的情况下为条件。若遗忘未诵读时,其猎物为合法。若有意未诵读真主之名时,食猎物为非法。这也是马立克的主张。

沙菲尔和部分马立克派的学者主张:狩猎时奉主之名为圣行。尽管故意未念,食猎物不为非法,而为合法。他们认为狩猎时,念奉主之名为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