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节 可否吃拜火教拜星教的所宰物

众法学家根据他们对拜火教的宗教根源的认识不同而对他们的所宰物的主张也不同。阿里等学者主张:拜火教曾是有经人,后来其经典失传。有的学者主张:拜火教是多神教徒。

主张他们曾是有经人的学者主张:可以食用他们的所宰物。他们归纳于下列经文之列。真主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古兰经》五:5)。

穆圣说:“拜火教,你们应按有经人对待。”

伊本·哈兹姆主张:拜火教是有经人,任何情况下他们按有经人对待。这也是艾布扫勒和字面派学者的主张。

众法学家主张:食用他们的所宰物为非法,因为他们认为拜火教徒是以物配主者。有的学者主张:可以食用拜星教徒的所宰物。有的学者主张:不允许食用拜星教的所宰物。

2、宰牲的工具须得锋利,能一次出血,割断气管。如刀子、石片、木片、宝剑、玻璃,锋利的竹片,但不许用牙齿、指甲宰牲。

《马立克圣训集》中有:一女人牧羊,一只羊突然生病,她赶去用石片宰它。对此有人请示穆圣,他说:“食其无妨。”

拉菲尔的传述:有人请示穆圣:我们可否用锋利的石片、木片宰牲?穆圣说:“凡是锋利的东西,只要能宰出血即行,诵主名即可食。但不能用牙齿和指甲宰杀。”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禁止了邪魔式的宰牲;即划破皮,不断血管,让牲畜痛死。

3、割断气管和食道,而割断两静脉血管不为条件,因为气管和食道是饮食的通道而与生命无关。若宰掉了头,食其不为非法。同样,从脑后宰到前面时,食其不为非法。

4、诵主之名宰之, 马立克主张:凡未诵真主之名所宰的均为非法。无论故意或忘记未念真主之名。这也是伊本·西林等学者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宰牲者故意未念真主之名而宰牲,食其肉为非法。若忘记未念时,食其肉为合法。

沙菲尔主张:只要宰牲者是有资格宰牲的,无论故意或失误未念真主之名所宰的东西,食其为合法。阿依舍的传述:门弟子们问:主的使者啊!刚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给我们送来些肉。不知他们是否诵了真主之名,是否可食?穆圣说:“你们可诵真主之名而食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