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为势所迫时可以吃被禁止的食物

为势所迫者为了保全生命,免于死亡可以食用自死物,猪肉及真主所禁食的动物。此处,许可吃的目的是到了非吃不可的地步。真主说:(……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四:29)。

为势所迫的程度

人遭到饥饿快要饿死或导致生病时,均算为为势所迫者,无论为势所迫者是清廉者或犯罪者。真主说:(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旦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二:173)。

福哲尔的传述:我来见穆圣说:死物我们可食吗?穆圣说:“你们粮尽食绝了吗?”我们说:早晚我们只喝一杯奶。穆圣说:“主啊!这样的饥饿难能忍耐。”在这样的情况下,穆圣准许大家食用死物。

伊本·哈兹姆说:为势所迫者的程度是挨了一天一夜的饥饿,再找不到饮食,若害怕身体衰弱,导致死亡或难能行走,或难以劳动时,为了顾命起见可以食、饮非法食品。我们对为势所迫者所制定的挨饿一天、一夜的程度是,根据穆圣禁止连续封一天、一夜的斋为依据。若挨饿未达到一天、一夜,且害怕饿死者,也是为势所迫者。

马立克派主张:若三天内未吃任何东西者,可以食用易得的真主所禁食的东西,即使他人的食物。

为势所迫者食用的数量

为势所迫者从自死物中吃能保住生命的、能打起精神的数量,也可以根据需要预留一点以防挨饿。

艾哈默德、马立克主张:允许为势所迫者吃饱。赛姆尔之子扎比尔的传述:一人住在汉热地方,一只驼死在他那里。其妻对他说:剥了皮,我们晒干肉,炸油吃了。他说:得首先请示穆圣,他问了穆圣。穆圣说:“你有其它充饥的食物吗?”他说:没有。穆圣说:“那么,你们吃了算啦。”

艾布哈尼法的弟子主张:不能吃饱。沙菲尔主张:可以吃饱。

别处找到食品的人不算为为势所迫者

为势所迫的人是找不到能食的食品,即使在他人跟前。若为势所迫者在他人跟前能找到食品时,尽管未取得食主的同意,可以食用。这是众学者的公决,他们对于别人的食品过后是否赔偿的问题有异议;大部分学者主张:若一人饥饿所迫,且食主不在时,他可以食用之,过后须得赔偿,因为为势所迫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利的借口。沙菲尔主张:为势所迫者过后不必赔偿,因为真主许可为势所迫者,可以食用别人的东西,所以过后,不必赔偿。许可和赔偿不能同时存在。如果有食品而食主不让食用时,为势所迫者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强取。马立克派主张:这种情况下,为势所迫者给食主警告说明,他是受饥所迫的,若不给食品,将他杀死、警告后,可以跟他撕杀。若食主被杀、他该杀,因为他应该给为势所迫者提供食品,若别人杀了食主时,须得抵命。

伊本·哈兹姆主张:为势所迫到了食用被禁食的食物的程度,而且得不到穆斯林和被护民的食物的人,可以食用、吃饱、预留一点被禁食的食物,直至找到合法食品。一旦找到合法的食品,禁食的食品仍为非法。若得到了穆斯林的或被护民的食物时,已成了穆圣命令的,要款待的对象。穆圣说:“你们款待饥饿者。”在这种情况下,他再不算为为势所迫者,去吃被禁食的食品,若得不到款待时,仍属于为势所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