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要求给予安全保障者应享的权利

一旦敌方人员得到安全保障进入伊斯兰区域,只要不折不扣的遵守安全保障协议,他就享到生命、财产受到保护的权利及其它权利和利益。由于他是敌方的百姓或穆斯林和他们之间进行战争的原因,不许约束他的自由,也不得随意的扣留,无论穆斯林谋图俘虏或监禁他。

赛勒哈斯说:因为这种人得到了安全保障,他们的财产成了被保护的,所以,不许拿他们的财产。

如果敌方人员回到战区时,他的人生安全保障已无效,而其财产仍受到保障。

伊本·固达麦说:如果敌方人员得到安全保障后进入伊斯兰区域,把自己的财产寄托给穆斯林或被护民或把财产借给他们,尔后,他又回到了战区时,我们的主张是:如果他以一名商人或使节或旅客的身份或因某事由进入战区,而后又回到伊斯兰区域时,他的生命、财产仍得到安全保障,因为他仍然有住在伊斯兰区域的念头。所以,他按被护民一样对待。如果他意图侨居战区时,他的生命安全保障已无效,但他的财产仍得到安全保障。因他得到了安全保障进入了伊斯兰区域,所以,他的财产仍得到安全保障。如果他再次进入战区时,他的生命再得不到保障,但仍要保障其财产的安全,因为他自己废除了生命得到安全保障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