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丁税的数额

穆阿兹的传述:穆圣派我到也门征人丁税,每个成年人征一枚金币或等价的布匹。欧玛时代增加了人丁税的数额,每年向有金子的人征收四枚金币,向有银子的人征收四十枚银币。之所以分别征收人丁税是因为真主的使者穆圣知道也门人贫穷,而欧玛明白沙姆人有钱有势。

有人请教穆扎黑德:沙姆人的人丁税是四枚金币,而也门人怎么只交一枚金币呢?他说:这是根据穷富的程度而定的。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张。艾哈默德主张:富有的人应交四十八枚银币。中层人应交二十四枚银币,穷人只交十二枚银币,少与多应按纳人丁税者的穷富程度而定。

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人丁税最少数额为一枚金币。多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交给法官酌情处理。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人丁税的多少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官应按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征收人丁税。不应该强迫任何人交纳超能力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