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节 签订受伊斯兰保护的盟约

所谓受伊斯兰保护的盟约就是穆斯林领导人或代理者同意有经人或逆徒保持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但必须要遵守以下两个条例:

1、他们彻底遵守伊斯兰的一切教律。

2、交纳人丁税。

只要立约人活着,这个条约就对他本人和他的后代有效。真主说:(【你们】当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要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依照自己的能力,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古兰经》九:29)。

《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有:穆尔勒在奈哈万德之战对有经的人说:我们的先知命令我们讨伐你们,直到你们崇拜独一的真主或交纳人丁税。这种和约只要未遭到破坏就长期有效,不受时间的限止。

这个盟约的效用:

一旦和被护民签订了盟约时,再不许杀害他们,要保护他们的财产,维护他们的名节,保障他们的自由,不能伤害他们。

阿里主张:被护民只要交出人丁税时,他们的生命财产,跟我们的生命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法学家所主张的原则是,被护民跟穆斯林一样,依法享权利,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