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伊斯兰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

伊斯兰不但提倡和平,提倡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宁、和平的关系,而且他尊重人类、优待人类,不分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国籍、民族、社会地位。真主说:(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的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古兰经》十七:70)。

这种优待具体体现在:真主亲手创造了人祖阿丹,并把他的精神吹入他的身体,他让众天使为他叩头,他为人类制服了天地的一切,把人类作为地球的主人,让人类替真主建设、改良大地。因此,这种优待在现实生活中是真实的、实在的,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伊斯兰保护了人类的宗教、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权益。

1、生命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捍卫自已的生命。所以,不允许侵害生命,唯有他杀人或在大地上为非作歹时,必须受到死刑。真主说:(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古兰经》五:32)。

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除三件事外不得杀死信士,①、以命抵命;②、有妇之奸夫;③、弃众叛教者。”

2、财产权:财产象生命一样是受保护的,所以,不许用不合乎教律的任何手段掠夺他人的财产。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古兰经》四:29)。穆圣说:“谁以誓言掠夺弟兄财产,真主必让他入火狱,不让他入乐园。”一人问:主的使者啊!即使一件微不足道的东西呢?穆圣说:“即使一根木牙刷。”

3、名誉权:不许毁人名誉,即使一句不适当的话。真主说:(伤哉!每个诽谤者、诋毁者……)(《古兰经》一〇四:1)。

4、自由权:伊斯兰不仅维护生命、保护名誉、财产,而且承认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人类为了生活选择职业的自由,及在国家任何机构中谋职的自由权。伊斯兰规定国家必须保护这些权益,人的权益不仅仅是这些,而且还有其它权利。

①、居住权:人有权住在何地何方,有权搬迁,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不许把任何人驱逐出境或使他背井离乡或监禁,唯有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法律裁决把他驱逐出境或以监禁作为处罚时,则不然,这种处罚是针对侵犯他人、扰乱治安,恐吓平民百姓者而言。真主说:(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他们在后世,将受重大的刑罚。惟在你们能惩罚他们之前已经悔罪的人,你们须知真主对于他们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五:33—34)。

②、学习权、言论自由权:每个人都有权学习,来启发智慧,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生存的价值。人同样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举证、公开宣扬真理。

伊斯兰教禁止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约束别人的思想自由权,唯有这种思想危害社会时,则不然。穆圣曾和门弟子们缔约,真理再苦也要公开宣扬,为真主不怕批评者的批评。穆圣说:“对真理沉默的人是聋哑的恶魔。”

真主说:(我在经典中为世人阐明正道之后,隐讳我所降示的明证和正道的人,真主弃绝他们;一般诅咒者,都诅咒他们。惟悔罪自新,阐明真理的人,我将赦宥他们。我是至宥的,是至慈的)(《古兰经》二:159—160)。

除此之外,伊斯兰规定饥饿者有权得到温饱,赤身者有权得到遮体的衣服,病人有权得到治疗,恐惧者有权得到安宁,这不分肤色和宗教。人人在这些权利中是平等的。

这就是伊斯兰规定的人权,这些围绕人权方面的教义是有利于全社会的。

各学派所叙述的最重要的权益便是人权。伊斯兰把这些教义作为接近真主的功修,甚而与礼拜等其它功修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