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讨伐压迫者

讨伐压迫者是搞好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交往的原则。一旦穆斯林之间发生纠纷,友好关系破裂,这伙压迫那伙时,应该讨伐压迫的,直到他们重新回到公正、加入集体的行列中。真主说:(如果两伙信士相斗,你们应当居间调停。如果这伙压迫那伙,你们应当讨伐压迫的这伙,直到他们归顺真主的命令。如果他们归顺,你们应当秉公调停,主持公道;真主确是喜欢公道者的)(《古兰经》四九:9)。

这段经文说明:信士相斗时,有威望的人必须立即干涉,调解相斗的两伙人,如果这伙压迫那伙,不响应调解,并不服从调停时,全体穆斯林应集合起来,共同讨伐压迫的这伙。

阿里曾讨伐了压迫者,正如艾布白克尔讨伐抗缴天课者一样。众法学家公决:不许把压迫者排除在伊斯兰教之外,因为《古兰经》尽管提倡讨伐他们,但把他们仍陈述为有信仰的人。

逃跑的,受伤的压迫者,都不得处死。他们的财产不能作为战利品。他们的妇女、儿童不能作为俘虏。讨伐者在讨伐期间所杀害的人,所损坏的财产一律不赔偿。他们中被处死的人应给他洗大净、穿尸衣、站殡礼。

讨伐者中阵亡的人算为烈士,对他不洗大净、不站殡礼。因为他为主道殉难,他按圣战的烈士对待。这种讨伐的对象是某一地区的一伙穆斯林脱离穆斯林团体公认的领袖,并让领袖引咎辞职,他们的举动有损于穆斯林团体或穆斯林成员的利益。

总而言之,这些脱离团体的压迫者的明显特征是:

1、不服从真主命令穆斯林大众必须顺从的公正的领袖。

2、这伙脱离团体的人是有武装实力的团体,正当领袖需要他们的人力、财力和武力的时候,他们却违命、脱离团体。

若脱离团体的人没有任何实力,而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人或没有反抗的武装力量时,他们不算为压迫的人,因为领袖很容易抓到他们。迫使他们服从他的领导。

3、他们要有背叛领袖的充分的理由。若他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而背叛时,他们是流寇,不是压迫的人。

4、他们有一个人人服从、能发号施令的首领,因为无人领导的团体是没有力量的。这就是压迫者的定义和真主对此的裁决。

至于为现世,为了争权夺位、背离领袖并与他作战者是流寇,这种人按流寇的律例处置,真主在天经中已叙述了这一律例,真主说:(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他们在后世,将受重大的刑罚。惟在你们能惩罚他们之前已经悔罪的人,你们须知真主对于他们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五:33—34)。

这些敌对主圣者的惩处是处于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相异着割掉手脚,或监禁,并驱逐出境,执法时法官要根据他们所犯的罪恶给他们量刑处治。他们中被处死的人永居火狱,讨伐他们而牺牲者是烈士。

如果两伙人相斗是为宗派主义或争权夺利,那么,双方都是压迫者,对他们按压迫者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