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保险合同

在当今社会中,保险是一项新生的行业,也是一项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活动,是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进步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起源于14世纪,渊源于意大利海运货物保险的形式而兴起。

保险的特定含意是指“集中分散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它包括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故伊斯兰教认为合作保险为认可,合作保险的合同属自愿行善的合同,也是助人行善的行为。因为,每个投保人心甘情愿地交出保险金,以减轻受害者的负担,降低受难者的损失,无论这种损失或灾难是由自然灾害;火灾、盗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同样,允许被投保人(保险公司)强制投保人在车辆保险中执行单方保险,也可以社保,如人身保险、残疾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休保险、车辆保险、人寿保险。同时,伊斯兰教允许的合作保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总之,伊斯兰倡导的保险,不仅有助于社会个体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更有助于保障整个社会的秩序及经济安全。它的实质在于借助互助合作、行善的原理,分散单个损失于社会群体,使有形的单个负担消化于无形之中,最终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致使人人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