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允许的其它形式的合伙

伊本·固达麦叙述以下几种允许的合伙说:如果漂布匠提供工具,另一人提供作坊两人合伙—起工作,工资按两人事先达成的协议而定。因为合伙合同在两人的工作下才能落实。通过工作,两人才能获得利润,各自提供的工具、作坊不能获利,那只是为了工作使用而已。所以,工具、作坊就象用来搞运输的两头牲畜。一旦合伙结束,所获的利润按两人的工资、作坊、工具及租金的比例分配。如果一方有工具,另一方无工具,或一方有作坊,另一方无作坊,然后,两人协议用工具或作坊合伙经营,工资平分,这种合伙为认可。如果一方出牲畜,另一方搞驮运,所得的利润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按达成的协议分成。哈桑、奈哈尔主张:这种合伙为可憎。沙菲尔、艾布扫勒等学者主张:这种合伙无效。所获的利润应全部给予牲畜的主人,因所获的利润只是通过牲畜驮运而得的,雇工应得到相应的工资,因为这不算为合伙。惟有雇人经商例外,但用货物雇人经商无效。这不算雇人经商。因为雇人经商是用现金雇人去交易。如果以实物与人合伙,则合伙者不许出售实物,也不能剥夺主人对实物的拥有权。嘎嘬说:根据这一主张,牲畜驮运赚来的钱应归牲畜的主人。如果雇工找到了驮运的货物或捎带了自己的货物驮在牲畜上,出售后他可得货款和工资,但要对牲畜的主人支付相应的运费。伊本·固达麦说:牲畜是需要靠人力获利的工具,它象金、银币需要人用此经营。果园种植、租种土地也一样需要人去经营。这种合伙是有效的。至于沙菲尔等学者主张的;以工具与人合伙是无效的,也不算为雇人经商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雇人经商既需要投资,又需要人的经营。穆圣时代,一人出马,另一人骑马参战,战利品两人平分,所以,这种合伙是可行的。

艾布阿布顿拉主张:这种合伙所获得的利润,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配,均为认可。部分法学家主张:假若一人给捕鱼者提供鱼网去打鱼,所打的鱼两人平分为认可。如果所打的鱼全归捕鱼者,网主获得相应的租金,也为认可。艾哈默德主张,这种合伙有效。所得的鱼按两人所达成的协议分成,因为鱼网是捕鱼的工具,故所捕的鱼两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