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伙经营的教律依据

天经、圣训、公决规定:合伙经营为认可。真主说:(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古兰经》四:12)。又说:(……有许多伙计,的确相欺,惟信道而行善者则不然,但他们是很少的……)(《古兰经》三八:24)。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真主说:‘彼此忠实的伙友,我是其中的第三者,若有欺诈我便离去。’”宰德说:穆圣时代,我和白拉义是伙友。众学者公决:合伙经营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