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接受酬谢金的教律依据

真主说:(他们说:‘我们丢失了国王的酒杯;谁拿酒杯来还,给谁一驮粮食,我是保证人。’)(《古兰经》十二:72)。穆圣曾默许用《古兰经》开端章作祷文治病的门弟子,接受了酬谢金。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酬谢金,所以,帮人干活时可以事先不讲明酬谢金和帮人所干的工种,而酬谢者与被酬谢者到场木是条件,其他契约中则不然。

酬谢协议是一般性协议,任何一方可以不履行。被要求帮忙的人有权在工作前解除协议。同样,在帮人干活期间,情愿不要酬谢金时,他可以解除协议。如果帮忙者已开始工作时,被帮忙者无权解除协议。伊本·哈兹姆等法学家主张:不许对帮忙者给酬谢金。如一人对一人说:如果你给我找来我的被逃跑的奴仆,我给你一枚金币。或说:你帮我做如此、如此的工作,你会得到一枚银币,然后,那人照办。或他大声宣布让人见证:谁帮我做如此如此的工作,他会获得如此的酬金,象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给酬金。假若被帮忙者履行诺言而支付了酬金,那么则为可佳。部分法学家主张:被帮忙者必须给帮忙者支付酬金。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古兰经》五:1)。又说:(他们说:我们丢失了国王的酒杯;谁拿酒杯来还,给谁一驮粮食,我是保证人)(《古兰经》十二:72)。况且穆圣曾默许用《古兰经》首章做祷文治病者的门弟子接受了被帮忙者所给的羊,做为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