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担保的种类

担保分为两种:l、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

l、人的担保:就是担保人担保把被担保人——债务人

带到债权人面前。如担保人说:我担保某人,象这种担保有效。因为被担保的是人,所以;没有必要了解被担保者的经济状况。如果被担保的是真主的法度,无论触犯的是真主的法度,或侵犯人权的法度,如喝酒、诽谤人等。则担保无效。这是大部分学者的主张。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说:“法度中无担保。”因为有些法度最终赦免不执行,或有挽救的余地时,尽量宽大处理。所以,担保与法度无关,而无罪的担保人更不能替有罪的被担保人受刑。沙菲尔派的学者主张:担保人可以带来有命案或诬蔑罪的被担保人受刑,这是他应尽的义务。至于违犯真主法度的担保一律无效。伊本·哈兹姆说:经济和法度中绝不许保人。因为天经中未提述的律例都是无效的。根据推理的方法,我们试问主张在经济和法度中可以保人的学者:假若被担保的债务人失踪,那么,你们怎样对待这种担保者?你们视担保者为负债务的人呢?或把被担保者所负的债强加给他呢?如果这样,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是无理取财的举动.,因为他根本无责任偿还债务。还是你们放走他,而废除担保合同呢?或你们责成担保者去寻找负债者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是一种刁难人的,难能做到的责成。因为真主没有命令这样责成人。部分学者主张:人的担保为认可。如果需要把被担保人找来时,必须找来他。如果被担保人活着而难能叫到委托人跟前,或担保人拒绝找来他时,那么,担保人要赔偿被担保人所负的债务。穆圣说:“担保人负责赔偿。”但事先约定担保人只保人,而不·保钱,那么,他就不赔偿被担保者所负的债务。如果叫他赔偿被担保者的债务,则违背了约定的条件。这也是马立克派及麦地那学者的主张。

哈奈菲派主张:如果被担保者失踪,那么,要监禁担保人,迫使他找来被担保者或查清被担保者是否已亡故,而不许让他赔偿债务,如果他情愿赔偿时则不然。如果被担保者亡故,担保者不必承担他所负的债务,因为他只担保了人,而未担保财产。所以,他不承担未担保的钱财,这也是沙菲尔的主张。同样,被担保者自己投案时,担保者再无任何责任。担保人因债权者的亡故,不能推卸担保的责任,而让其继承人代替债权者要求担保人带来被担保者。

2、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要承担经济责任的担保。

这种担保分为三种:

1、担保债务:它就是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艾克外尔之子赛里麦的传述:穆圣曾对一个负债而亡故者不想站殡礼,于是艾布格塔德说:主的使者阿!请你给他站殡礼,我替他还债,于是穆圣给他站了殡礼。

担保债务的条件有两种

(1)缔订担保合同时被担保者已负有债务。如借债、欠款、拖欠工资和拖欠聘金等。如果缔订担保合同时,被担保者尚未负债,那么,担保无效,因为没有事实的担保是无益的。如一人说:如果你给某人售货,我担保货款。或说:如果你给某人借债,我担保偿还。这也是沙菲尔派、字面派学者的主张。艾布哈尼法、马立克主张:如果缔订担保合同时,被担保者尚未负债,那么这种担保有效,尽管担保的是未发生的事实。

(2)被担保的债务数额是双方皆知的。不知数额的担保无效,因为这是欺诈的行为。如担保者对被担保者说:我为你担保某人的款,两人都不知道款额,这种担保无效。这也是沙菲尔、伊本·哈兹姆的主张。艾布哈尼法、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不知款额的担保有效。

2、担保实物或担保交付实物:它就是要担保从别人手中要回被担保的实物。如担保要回被侵占的东西还给原主,或把货物交给买主。担保实物的条件是:实物必须是委托人自己的。正如担保被侵占的东西还给物主,如果实物是借来的,或寄托物,不是被担保的东西,那么,担保无效。

3、责任担保:它就是成交后,交货前,如果货物发生损失则担保用经济补偿,也就是出售者维护消费者权益所做的担保。条件是货物必须是出售者自己的。假若货物是别人的或被抵押的,则无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