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担保合同的教律依据

天经、圣训、公决规定:担保为认可。真主说:(他说:‘我不派他和你们一同去,直到你们指真主而和我立誓约,你们誓必带他回来见我’……)(《古兰经》十二:66)。又说:(他们说:“我们丢失了国王的酒杯;谁拿酒杯来还,给谁一驮粮食,我是保证人。”)(《古兰经》十二:72)。艾布吾玛麦的传述:穆圣说:“担保者是有责任偿还的人。”众学者公决:担保为认可。从穆圣时代至今,穆斯林们延用担保的律例。未遭任何学者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