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招领失物

拾取遗失物者招领失主时,必须说明失物的特征,袋子和扎绳及遗失物的种类、式样和数量。同时要保管好遗失物,犹如保管自己的财产一样,无论贵重与否。保管期间遗失物要按寄托物对待,一旦损失不必赔偿,唯有保管不善而损失时,则要赔偿。招领失物时尽量在人群、市场及认为有失主的地方宣传;若失主找来,讲明失物的特征和标志时,则物归原主,即使失主未举出证据。若无人招领,则要宣招一年,一年后仍无人认领时,拾取者无论是穷人或富人有权施舍或自用。过后若有人认领时,则不必赔偿。俄福莱之子苏外迪的传述:我遇见克尔布之子敖斯,他说:我拾到一个钱袋,其中有一百枚金币,我去见穆圣告知了此事。穆圣说:“你招领一年。”于是我招领了一年,未找到失主,如此招领了三年,最后穆圣说:“你看管好钱袋和扎绳,若失主找来时,原物归主,否则你享受之。”有人请教穆圣关于在居民区拾到的遗失物,怎样处理?穆圣说:“你招领一年,若你找到失主,就把失物给他,否则归你所有。”那人又问:在废墟中找到的遗失物,怎样处理?穆圣说:“废墟中的遗失物和矿藏中须交五分之一(五分之四归拾主)。”